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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呼之欲出,私募基金静候“松绑”

房天下成都二手房网  2012-08-27 14:54:00  来源:西部财金 陈怡蓉
[提要]目前大量存在的,以资产管理和代客理财为主业的私募基金不能获得法律上的主体定位。但新《基金法》的实施,会让私募基金的运作有法可依,民间代客理财公司的生存前景会变得明朗起来。

目前, 上一些金融发展相对完善和发达的国家已经将私募基金合法化,纳入法律监管之下,而部分没有合法化的国家也并没有表现出强硬的管制态度,而是比较含蓄,默认了私募基金的存在。

好比中国,一直以来对私募基金模棱两可的态度,让 者心痒痒却又无所适从。怎样辨别这不是一个骗局?如何把握机会,才不会让财富溜走?一直备受关注的《证券 基金法》修订一事在经过3年时间后,新的修订草案终于上交人大,目前正在征求国务院意见,预计今年年内出台的可能性极大。

新《基金法》中,涉及了多项私募基金的相关内容, 承认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以及赋予私募基金更多的权益。如此, 者对私募基金忐忑、欲近还怕的心态将随着其合法化而被改变?你需要的,就是在巨大利益面前保持清醒的 头脑。

据记者了解,此次基金法修订草案将允许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经过批准后发行公募产品。从而改变以往私募基金无法通过媒体给 者公开传达其 理念和 方案,只能采取“口碑营销”的方式。在适用范围上, 二级市场、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私募基金将被纳入监管。新《基金法》一旦施用,如果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股东、 管理人员、经营期限和管理的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经过核准,就可以发行公募产品。这无疑将为众多有实力和资质的基金公司发行私募基金带来机遇。

可以确定的是,此次《基金法》新增的 主要内容包括: 将私募基金纳入规范监管,确定了基金的成立形式,以及就服务基金的机构行为做了规定。目前上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基金法》修订草案的整体思路并未发生改变,不过,将通过扩展“证券”的定义来实现将私募股票型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私募期货 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信托发行的理财产品等多种 品种纳入监管。
民间代客理财:数万亿私募因势利导

其实在新《基金法》修订之前,四川金融相关行业就已开始试水。2011 年12月1 日,四川省担保协会发起募集号召,仅27 天时间,25 位具有强大财力的各行业大鳄便出资共计3.2 亿元,成立了一只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该基金是一只典型的私募基金,没有进行公开发行宣传,合伙人只在业内极少数金融大鳄中招募,成都一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基金的管理公司,负责该项私募基金的项目 运作。

该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永强说:“虽然这次公布的是《证券 基金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主要适用于‘证券’基金,与我们‘股权’基金有很大差别,但修订案的说明文件中也明确提到本次修订是为适应私募证券 基金、私募股权 基金的发展现状, 范围上也提到可以 于上市证券或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所以,我们私募股权 基金对此也很关注。目前大量存在的,以资产管理和代客理财为主业的私募基金不能获得法律上的主体定位。但新《基金法》的实施,会让私募基金的运作有法可依,民间代客理财公司的生存前景会变得明朗起来。获得合法身份后, 私募行业眼下面临的难题, 如开户难、不能参与股指期货等业务都将迎刃而解, 我国的私募将真正步入‘对冲时代’。”

私募一般是富人理财,且不能公开募集。据了解,各类民间 高手以各种方式成立的地下私募, 手握重金代客理财,参与市场角逐。私募以追求 为理念, 具有将自身利益与 者利益绑在一起的硬约束。随着居民理财意识的觉醒, 模式受到了高净值人群的欢迎。尤其经过2008 年股市大跌后, 私募的 风格更为市场所接受, 私募也借此蓬勃发展。据业内知情人士透露,目前,中国的地下私募已超过数万亿,新《基金法》将为民间代客理财公司的 指引出明确的“阳关道”。

有了新《基金法》,富人 私募基金可谓先就吃下了一颗“定心丸”。据四川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建中称,《基金法》修订案主要的亮点就是确立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在对私募的监管上, 有备案制和发牌制两种思路。所谓备案制, 就是达到一定规模的私募基金, 因对市场产生较大的影响, 需要向证监会备案, 规模较小的小型私募机构则无需要备案。发牌制则相对严格, 只有取得证监会的资产管理牌照, 才能成立私募基金。“在法律上划清私募罪与非罪的界限, 将彻底消除 者对私募的心头之忧。”

修订案的另一看点在于单设“非公开募集基金”章节,将私募基金纳入了监管条款。草案 百零四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 者募集,合格 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还为私募基金发行公募产品留下了空间。规定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 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永强表示,草案按照公开募集业务和非公开募集业务来区分监管标准,意味着私募基金在非公开募集业务领域(小区网论坛)可以与公募公司平等竞争,“公平竞争有助于私募把注意力放在专心做 上。”根据草案规定,只要基金管理人规模不低于 限制,均可在证监会注册或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后合法发行产品。这样一来,私募可以自由地选择发行产品的方式。如果需要借助信托或证券公司的后台交易系统和公司运营服务,则可以支付一定平台费用,借助通道发行。如果不需要借助其他通道,则可以自行发行,哪怕规模很小。对于资金持有人来讲,就可以有更多的选择,原来普通的 者可能 私募会有一个很高的门槛,但是如果私募基金可以发行公募产品的话,普通 者也可以以一个很小的额度去做私募 ,这种选择会刺激公募向 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做好自己的市场。


第三方销售公司:“卖基金,专业公司有利可图”

四川省担保协会发起募集的首期股权 基金已进入实质 运作阶段,如果这只基金运作成功,将发行第二期、第三期……《基金法》修订草案中有一个专门的章节对基金服务机构的行为进行了规定,这些服务机构除了包括传统的银行、券商等销售机构外,还出现了“第三方销售公司”,这是随着基金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这是一个基金市场的准新成员。 永强认为,基金销售通道得以大扩展,基金业的整个生态链有望得到改善,而 者将会获得更好的服务、更灵活的费率。第三方销售机构对基金业、基民及整个市场环境都是利好。第三方销售机构未来空间很大,巨大的市场“蛋糕”更吸引了大批第三方销售机构前来“分食”。

所谓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即专业基金销售公司,是指以基金代销为主要业务的独立的金融销售机构。在发达国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从基金管理机构中独立出来,以销售其母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为主,同时也可代销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产品;二是与任何基金管理公司无直接关联,完全独立地销售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产品。在国外,基金第三方销售机构是基金的 大销售渠道。比如,美国基金第三方销售的比重占到70%,英国在55% 以上。但在我国的基金销售市场上,情况恰恰相反,银行代销占基金销售近90% 的市场份额,

直销和券商渠道微乎其微,更别说基金第三方销售的份额了。因为银行销售从基金公司拿走的管理费比例 高,少则三成,多则六成。不难看出,监管部门大力推动第三方基金销售,实际上就是看到了通过银行这个垄断渠道卖基金,对基金业发展加上了“紧箍咒”。

据了解,去年年底,证监会就已完成基金销售机构注册平台的建设工作,截至去年12 月22 日,已有25 家机构获得注册平台的填报密码,其中有9 家第三方销售机构、7 家外资银行、5 家内资银行和4 家机构;正式完成申报的有10 家,其中5 家已经获得证监会的正式受理,有2家完成了现场检查。今年以来,各界对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的获批预期也越发感兴趣。据悉,已获得首批第三方基金销售牌照的“好买财富”基金销售系统已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监管银行以及中登数据交换平台完成了系统测试。预计不久,好买基金交易平台将正式上线,开始公募基金交易。

永强表示,“在中国,并不缺少基金的销售通道,缺少的是对 者提供专业的基金服务。独立第三方销售机构对于 者的意义在于,首先是客观持续的专业服务;其次是有特色的基金超市;再次是给力的价格,主要体现在申购费率的折扣上,另外就是盯住客户所持有的基金是否代客户行使好了股东权利。第三方基金销售公司的进入,将推动整个基金销售行业的变革,销售渠道和服务方式将更加完善, 者将获得更全面、更适合的基金产品、更多样化的费率,以及更客观理性地资产配置服务。”

保险公司今年有望成为基金销售队伍中的新成员。“保险公司的进入或许可以打破目前银行一家独大的销售格局,对基金业的发展来说也是一件好事”。成都资深基金管理人 伦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基金的销售渠道主要有银行、券商和基金公司直销,其中银行作为主要销售渠道,占据开放式基金销售额的一半以上。受制于银行渠道的公募基金,去年整体资产规模出现萎缩。据Wind 资讯数据统计,2011 年以来新基金平均募集份额持续创新低,前9 个月平均募集份额为13 亿份,8、9 月平均募集份额均不足10 亿份,创下近5 年来募集份额的新低。因此,基金公司对银行渠道独大局面的抱怨越来越多。目前基金公司生存成本线越来越高,如果能通过保险渠道发售基金,对银行还是有点竞争作用,而且销售渠道多元化更有利于精准发行。”

记者了解到,保险公司代销基金是目前证监会工作议程里的一项重点工作。6 月份,证监会发布《证券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明确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 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证券公司、证券 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办法里虽没提及保险机构,但是,保险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没有障碍,只要证监会、保监会两部门批准。而保监会正有此意,去年也曾向一些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保险公司代销基金产品的征求意见稿,并数次召集多家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讨论保险公司销售基金事宜。

私募不再“真空”:基民迎来风险担保时代

近年来,包括私募股权 基金、私募证券 基金在内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快速发展,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作用日益重要,也成为不少 者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但现行《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未作规定,使这类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基金募集和 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 者权益。四川省担保协会发起成立的股权 基金从筹备到开始作,法律问题一直是25 位合伙人 为关注的,为此大家多次聚在一起商议相关法律文书。究其缘由,正是因为我国的私募基金长期游离于法律之外,缺乏行业规范和法律约束,所以对于私募基金的合伙人来说,只能互相约定,做到“先说断,后不乱”,各自心中有数。在制定该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书过程中,四川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主任律师张敏就提到,他们 注意的就是制定风险控制的法律条文。“在私募基金 运作过程中,一些特殊情况的出现容易诱发金融风险。我们在制定相关细则时,对这些由于制度形成的系统道德风险予以充分考虑。对于基金 者来说,关注更多的是因为基金管理公司决策失误引发的风险,由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

新《基金法》中对此有了强调,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基金管理公司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新《基金法》草案新增多项条款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禁止行为,这包括虚假出资或者为他人代持股权、抽资出逃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行为。草案规定,在基金管理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基金管理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 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阻止出境、禁止转移转让财产等措施。草案同时还在新增条款中明确列出了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惩罚措施和处罚金额。

永强认为,这些新规定有助于净化基金行业 环境,抑制违法违规行为,促使基金管理公司更专注于长期价值 ,专注于提高对 者的 ,提高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水平。他说,“新基金法的即将出台,可以理解为‘松绑’同时有‘加绑’。在对基金业务进行松绑、扩大基金公司发展空间的同时,也为基金公司的投研决策在施加压力,避免陷入不该出现的风险。”

新《基金法》中,私募基金这次终于可以登堂入室,得到了明确的法律定位。将私募基金纳入到监管体系, 重要的意义就是对私募基金的资金流向进行监管,引导它们投入到国家需要的地方。

责任编辑/linsicen.cde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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