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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日:楼盘名称属于知识产权吗?重名违法吗?

房天下成都二手房网  2013-04-26 17:00:00  来源:房天下成都二手房
[提要]今天我们迎来了第十三个“4·26” 知识产权日,大家觉着知识产权好像跟房地产或者楼市不能扯上关系。于是有人发问:楼盘名属不属于知识产权,案名跟风违法吗??

今天我们迎来了第十三个“4·26”知识产权日,大家觉着知识产权好像跟房地产或者楼市不能扯上关系。于是有人发问:楼盘名属不属于知识产权,案名跟风违法吗??

潘石屹对“现代城(小区网论坛)”的复制者说:“这回我真的有点生气了”

在北京,楼盘名(业内称案名)的模仿已经蔚然成风。尤其是继“现代城”之后,在离“现代城”的地方和长安街西端的石景山区分别出现了以“后现代城”、“西现代城”为案名的楼盘项目。借助先前在社会上有一定 度的楼盘,使用、仿造其案名(即楼盘名称),扩大自己后开发楼盘的 度,是否侵害了 楼盘的权益?对购房者是否有误导的嫌疑?对整个房地产市场的规范、诚信运作是否有害呢?

记者首先采访了“现代城”的开发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联席总裁潘石屹,潘石屹正好有话要说:“这回我真的有点生气了。”

接受记者采访时,潘石屹痛说了被别人copy的历史:“我已有三部分都被侵权了。先是潘石屹.com,在2000年的时候,被一个小伙子在美国注册了,而且是 域名,后来花了1700元买了回来。接下来就是现代城的名字被别人到处用,还有 被别人到处用。”

潘石屹告诉记者,刚开始的时候,他没太在意,但是, 近他每天接二连三地接到电话,说他们买了他开发的“后现代城”。而 近发生的一件事真正把他惹恼了,“现代城和惠普合作在现代城的样板间办一个新产品展示,双方约好一个时间,让惠普的工程师到样板间测量数据,我们的负责人在样板间里等了好长时间也没等到他们的工程师,给他们打电话,他们的人说已经丈量完了。后来才知道,他们是到我们后面的后现代城里把样板间丈量完了。就是说,现在好多人都把后现代城看成是我开发的了,而且,据我了解,后现代城的广告就是“后现代城在现代城的后面”。而且,后现代城的销售人员也对来看房的人说,是潘石屹开发的。我原来一直认为,要和邻居和睦相处,但现在看起来,必要的时候,我要采取法律程序来解决这件事情了。”

但是,潘石屹对西现代城用现代城这个名字好像无所谓,他说西现代城在西边,离现代城比较远,对现代城的影响不大。

潘石屹的想法可以理解, 初他可能觉得有人模仿自己的楼盘名也说明着这个楼盘在社会有一定的影响力,而且别人用还可以达到帮自己宣传的效果,但是,用多了,用滥了,可能就会产生负面效应。

据此,记者还专门采访了 中国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张学兵先生。张律师告诉记者,“现代城”商标已于2002年5月在国家商标局申请了商标注册,当年7月拿到了商标局受理通知单,但由于要通过15个月的商标注册审查期,所以目前“现代城”还没拿到正式商标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后现代城”的模仿问题得不到解决,一旦“现代城”成为了商标 权人,那“后现代城”可能就要为今天的模仿造成的侵权付出代价了。

张律师认为,开发商开发的产品,其智力成果部分也应得到保护,因为房子在它个性的地段、宣传、包装等方面成为了品牌,如果品牌进行了注册成为商标,就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他认为,一些国际 品牌都对自己的品牌进行注册并申请了全方位的彻底保护,这样的保护就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但由于这样的保护花费巨大,一般的公司都不愿意做。而中国的现状是开发商往往专注于研究房屋贷款、物业管理、市场销售等问题,而没把注意力放在品牌保护上。《商标法》的受理范围已经很广泛,所以一旦房屋有了自己良好的品牌,就该尽快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 权,品牌一旦转化成了商标,就受到了法律保护。


业内人士和消费者:不甚明了+潜在受害者

针对目前楼盘案名的跟风行为,记者还采访了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比如对“欧陆”热,比如世纪之交的“世纪”热,等等,在采访中,记者发现,现在的房地产开发商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不知道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和自己的楼盘,实际上,也是不知道保护自己的业主。

其他一些业内人士也纷纷表示对这些相关问题都缺乏认识,无从知道从哪些方面去保护自己的相关利益。对楼盘的直接消费者来说,抄袭案名带来的房地产市场的混乱不能不说是一种损害。对楼市上 的“现代城”、“电子城”等楼盘,购房者已形成一定的熟悉度、认可度,再遇到类似案名的楼盘会产生一种似曾相识的认同感,这样误导了购房者。等他们买了房以后才发现与自己预想的房屋品质差别很大。这样的损失谁来负责?

链接:相关保护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 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 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 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 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责任编辑/zhangjihong.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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